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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收到了一張3000元的罰單,被罰是因為車子在遇到紅燈時,沒有在「停止線」前停好,老實說,我很生氣,生氣的原因:「是因為我是個守法的人,卻要被罰」,我知道有人會說:「真好笑,你就沒守法,才被罰,你還敢說你守法。」


我被罰的地點是在觀音的快速道路上。我也不知道是在那個地點?而我這已經是第2次因為類似原因被罰錢了。


        我並不是沒有守法,我被罰的原因,說得明白一點,是被陷害的。如果你有開車,你就會清楚,臺灣有很多紅綠燈,是直接由綠轉黃變紅,換句話說,當你的車子看到紅燈時,根來就來不及把車子停住,要就直開過去,要就猛踩煞車,你才能把車子停住,我記得當天,來往快速道路時,均遵守交通規則,遇紅燈時,也停住車輛,惟一沒辦法控制的是,看到紅燈時(或許快速道路上有倒數計時器,但如果真的有,我不認為,我會停不住),能在極短的距離把車子停在「停止線」前,我今天收到這張罰單,真的很生氣,並不是我沒守法,現在的政府真的很惡劣(紅綠燈直接由綠轉黃變紅,已有二、三十年的事了),為什麼不改善這種事,只會偷偷安裝照像機,壓榨老百姓的血汗錢。


        我也不知道要找誰來投訴這件事,只能自認倒楣,這種政府,真他媽的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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