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22條 (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菸害防治法」其中紅字標示條文(請參考註一),「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
既然是用於「菸害防治」::
1. 何以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
質疑:全民都抽菸得病嗎?為何「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的錢必須吸菸的人負責?(懲罰抽稅)
2. 何以用於「癌症防治」?
質疑:癌症也非常多種,不是只有肺癌而已,為何「癌症防治」的錢必須吸菸的人負責(懲罰抽稅)?
3. 何以用於「提升醫療品質」?
質疑:醫療品質的部份,不是只有抽菸的人纔會生病,何以抽菸的人必須負擔(懲罰抽稅)全民的醫療品質提升?
4. 何以用於「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
質疑: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與吸菸者有何關連,就算有,如何證明所有的罕見疾病均為吸菸而引發的?為何必須吸菸的人負責(懲罰抽稅)補助?
5. 何以用於「補助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
質疑: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為何必須吸菸的人負責(懲罰抽稅)補助?是因為吸菸的人讓他們經濟困難嗎?
6. 何以用於「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
質疑:既然要避免人民吸菸,就是不應該有「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存在,為何還要輔導與照顧?政府難道現在就已經不准他們從事菸品工作,而致使他們失業了嗎?
7. 何以用於「長照服務」(請參考註二)?
質疑:「長照服務」的費用,難到只有吸菸人口纔會老化嗎?何以必須吸菸的人負責(懲罰抽稅)?吸菸的人該死嗎?
「菸害防制法」設立的目地:「維護國民健康。」倘若果真如此!
國家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以價制量」而應該是廢除「臺灣煙酒公司」,並且制定法律:「凡吸菸者,必須接受適當的法律制裁,因為傷害身體(視同吸毒)」。
然而,事實上國家設立「臺灣煙酒公司」的目地:「是為了避免商人壟斷市場,確保百姓吸菸的自由。」既然如此:
「何以課以重稅,防止人民吸菸?並且巧立名目藉以取財,剝削人民金錢?更重要的一點的是,款項被挪用,而非真的專用在吸菸人口的身上(吸菸人口之防範,吸菸疾病治療專用),更重要的是,原本為了避免商人壟斷市場的政府,現在卻惡意的拉抬了整個市場的價格,壟斷了整個市場。」
把香煙的價格拉抬到跟毒品一樣,政府究竟是希望人民戒菸?還是希望人民改去吸毒?因為吸菸會得癌症死亡,而吸安非他命等毒品只會終身包尿布,所以吸毒好過吸菸?
我們質疑的是:「吸菸者是否為罪犯?」
如果是,則國家應予懲處,法律制裁,並且廢除「臺灣煙酒公司」,頒佈「禁菸令」,禁止一切吸菸行為,吸菸即為犯法。(視同吸毒)
事實上,正因為中華民國政府認同吸菸為合法行為,所以准許「臺灣煙酒公司」販售香菸,人民可以吸菸,那麼為何要以「罰金」(稅捐)方式,處罰吸菸人口,阻止其吸菸行為?換言之,剝奪其吸菸之自由,而且是每隔一段時間就加重「罰金」(稅捐)。
這不就是真正地違反了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吸菸或許不受人歡迎,我本人不吸菸,我也不喜歡別人在我面前吸菸,但是這不代表他們有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吸菸會污染空氣沒錯,如果因此就要處罰他們,那我不禁要問:「汽車,機車也會污染啊,烤肉也會啊,那你們要不要以價制量,採行罰金的方式,阻止車子上路?阻止大家烤肉?(尤其是中秋節那天)」
你或許會說:「車子是必要用品,不能相提並論。」然而你們卻沒想過,對於吸菸者而言,它也是必要用品,沒有它,日子很難受。
董事基金會說的:「吸菸過量有礙健康。」
可是他們並沒有跟你說:
「吃糖過量有礙健康。」(董事基金會沒有說,那你要不要試試看?每天來個3大匙?)
「吃鹽過量有礙健康。」(董事基金會沒有說,那你要不要試試看?每天來個3大匙?)
「喝可樂過量有礙健康。」(董事基金會沒有說,那你要不要試試看每天來個3大瓶?)
「吃香腸過量有礙健康。」(你可能不知道,有小孩天天吃,吃出癌症了。)
「吃麻辣火鍋過量有礙健康。」(有人天天吃,吃出胃癌了。)
試問這個世界,有什麼東西吃過量,不會有礙健康?
董事基金會,用了最簡單的一句話矇住了整個社會。
聯合國也把香腸列為和香菸同等級的致癌物啊,那國家要不要也一視同仁,以價制量,課健康捐?
這個世界,每個人喜歡的物品不一樣,你不能說:「我不喜歡,你就不可以這樣做。」除非對方犯法,既然不犯法,那為什麼國家假藉健康之名,行劫掠之實?
這是別人的自由,憲法保障的,為什麼會任由一個民間機構任意擺佈?官員隨意剝削?官員為了升官而搜刮了百姓,強取豪奪,這不可惡嗎?是欺負百姓不敢造反嗎?不敢革命嗎?
我們強烈質疑「菸害防治法」違反了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註一: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註二: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
收入。
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三、政府預算撥充。
四、菸品健康福利捐。